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

台灣奇輝公派下何氏宗祠修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

       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訂定
       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會員大會通過
       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條 台灣奇輝公派下何氏宗親會為籌措宗祠修繕基金,以因應未來宗祠修繕、改建等之需要,設置何氏宗祠修繕基金,並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
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﹕
一、 宗親樂捐款。
二、 會費撥入款。
三、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四、 其他收入。
        本會會員年滿18歲以上男丁,每人每年由所繳之會費提撥500元繳入 
        本基金。本基金之來源每年以募款50萬元為目標。
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﹕
一、 宗祠重大修繕支出。
二、 規劃及改建宗祠支出。
三、 借名登記在宗親名下之土地過戶給本宗親會所衍生之土地增值稅、贈與稅等支出。
宗祠重大修繕支出、土地過戶支出,應經理、監事會討論通過;規劃及改建宗祠支出,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年滿18歲會員贊成通過。
第五條 本基金收支之帳務處理由秘書處辦理,宗親樂捐款或其他收入,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至金融機構辦理定存或購買利息較高之政府公債,購買政府公債應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。
第六條 辦理定存或購買公債以「台灣奇輝公派下何氏宗親會」名義定存或購買公債,利息採月結制。定存單或公債交由常務監事保管,並隨任期更換。
第七條 每一次理、監事會或會員大會,秘書處應報告利息收入金額,並提示存摺佐證,常務監事應提示定存單正本供理、監事或會員檢視,以達財務公開透明化之目的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、監事會審議,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